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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行讲堂之法律工具主义和法律非工具主义
2017-04-27 11:49:53  作者:16采编  来源:本站  
  •   2017年4月11日由共青团广东培正学院委员会学术科技部主办、共青团广东培正学院法学系委员会的尚行讲堂之法律工具主义和法律非工具主义讲座在学活中心613顺利举行。
  本部讯:(记者:颜文彩 摄影:尤汝妃/颜文彩)4月11日由共青团广东培正学院委员会学术科技部主办、共青团广东培正学院法学系委员会的尚行讲堂之讲座在学活中心613顺利举行。出席本次尚行讲堂之法律工具主义和法律非工具主义讲座的有广东培正学院法学系诉讼法教研室主任龙开祥老师以及广东培正学院学子。
                                                        
  活动在主持人的宣布下以热烈的掌声拉开了序幕。首先龙开祥老师以法律工具主义和法律非工具主义的区别中介绍了法的性质,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和马克思的阶级统治学以及解说了法律非工具主义法律并非人类意志的产物,而是一种符合理性或代表善良正义的公共准则之客观存在,是人类行为的最高权威。如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报应主义,是惩恶扬善,就是法律非工具主义思想。
                                                         
    接下来提到立法司法和守法的法律工具主义和法律非工具主义的解说,强调了法要受法律规则的约束,当法律规则的适用 违背自然法和人类理性的时候,法官可以摆脱具体法律规则的约束判案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
      
  讲座进行到现在基本到了尾声,龙开祥老师对法律工具主义和法律非工具主义二者进行两者的评判:法律工具主义——形式主义法治和法律非工具主义——实质主义法治
  提出了两者的抉择——法律不只是工具,更应是一种信仰,举例说了英美法系国家:应侧重法律工具主义、大陆法律系国家:应侧重法律非工具主义。中国:坚持法律工具主义,通过实质解释和法律原则弥补制订法的缺陷。(莎士比亚名作“威尼斯商人”中安东尼向希洛克借贷案。)以及提出了三个不同的法律职业应采用不同的观念例子,如律师:坚持维护委托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检察官:游离于工具主义和非工具主义之间。法官:坚持法律非工具主义思想,捍卫正义和公共利益。
  通过本次讲座使同学们更加了解法律的作用。